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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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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6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70號 原   告 半天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融懋 訴訟代理人 羅明洲 被   告 鴻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丞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乃因兩造間經銷合約之權利 義務關係爭議涉訟。其等既於訂約時,約定因該法律關係而 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原告提出之經銷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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