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83號
原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勝雄
被 告 羅珮勻
被 告 元亨利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
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
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
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6條、第15條第1
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被告羅佩勻係另一被告元亨利通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亨利通公司)之員工,於民國
99年12月1 日經被告元亨利通公司派遣至原告設於台中市○
○區○○路○ 號之「太平樹德直營服務中心」擔任銷售人員
,其竟基於偽造文書之故意不法侵害客人及原告之權益,業
經台中地方法院10 0年度中簡字第2654號刑事判決有罪,被
告元亨利通既為被告羅佩勻之
僱傭人,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88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
連帶
給付原告等已繳付之保險費等語。
三、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羅佩勻籍設台中市○里區○○路
○ 段○○○巷○○號,應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又本件
侵權行為地係在台中市○○區○○路○ 號之「太平樹德直營
服務中心」內,係屬台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因本件數被告之
住所地分屬不同法院管轄區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
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台中地方法院
予以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台中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