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
上 訴 人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倍黎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
律師
被
上 訴人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
理人陳萬俊住同上
參加人漢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漢慶
上列
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
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