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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 上 訴 人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倍黎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律師 被 上 訴人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 理人陳萬俊住同上參加人漢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漢慶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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