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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林文吉 被   告 昶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克強 訴訟代理人 詹曆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係台灣地區唯一日本HKS總代理商,其所提供之產品專 為賽車所使用。原告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1日將準備 參與賽車運動之比賽車(組裝EVO車輛),交由被告裝配 F-CON3.3電腦並調校電腦,即與被告成立買賣及承攬契約。 被告安裝後告知尚無法達成賽車供油之需求,建議原告應再 另行加裝HKS1000cc噴油嘴及偉柏225cc汽油幫浦等商品,原 告同意後被告及組裝上述產品於上述車輛上,原告並支付全 部價金新台幣(下同)10萬8300元。未料被告所提供商品存 有嚴重之效用及品質瑕疵,因而不到兩小時就產生噴油過多 及燃燒不完全、潤滑不足之情形,導致原告車輛產生汽車波 司、機油幫浦、汽門及引擎毀損。原告通知被告後卻遭消極 處理,原告只得委由訴外人翔忻車行及車宮車業行維修,共 計花費9萬3700元。 ㈡經原告明確要求被告須更換同一種類無瑕疵之物,被告始於 100年7月14日為原告修補瑕疵及重行調整供油電腦之設定。 惟原告於三日後即100年7月17日至賽車場試車時,竟又發生 汽車強化波司、機油幫浦、汽門、中空氣門毀損之情形,甚 至造成汽車引擎已完全毀損無法使用,原告並因此支付15萬 2050元作為維修。 ㈢因被告係台灣地區唯一日本HKS總代理商,並一再表示唯有 其能提供「比賽用車電腦調教設定」之服務,員告未參加賽 車比賽,不得不再於100年10月17日向被告要求為「專研汽 車F-CON電腦調教設定」服務,並支付報酬1萬8000元。被告 自知於100年5月11日裝置之HKS1000cc噴油嘴及偉柏225cc汽 油幫浦,是導致供油過多發生引擎損害之原因,故將該HKS 1000cc噴油嘴拆卸,以掩飾其先前提供嚴重瑕疵給付致原告 受有損害之情形。惟被告於當日完成調教設定後仍發生供油 異常不順致排氣管不斷噴火等情形,更使原告訂定於100年 10月22日參加屏東大鵬灣賽車場之賽車活動,亦因當場試車 時發生嚴重排氣管不斷噴火現象而無法完成,因而造成原告 龐大費用支出達1萬9796元(含比賽報名費用、拖車費用、 食宿及加油費用),經原告向被告催告定期修補未果後,再 委由訴外人翔忻車行維修共計花費40萬6750元。 ㈣嗣經多次與被告協調賠償事宜,均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 354條第1項、第359條、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 、第227條、第260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解除雙方於100 年5月11日及同年10月17日訂立之買賣及承攬契約,並請求 返還所支付之價金及報酬12萬6300元,以及賠償原告所受之 固有損害即三次修車費用64萬5000元、履行利益及經濟損失 1 萬9796元,合計共79萬1096元其中69萬1450元之部分。 ㈤並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69萬1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主張: ㈠原告於100年5月9日,委託被告之前任員工吳秉勳將系爭車 輛開進廠,並係以同業代工之優惠特價,作F-CON電腦調校 設定完成,並給付約定價金後離去。原告主張其離開2小時 內,車輛即發生引擎損毀,惟原告並未向被告請求維修服務 ,被告亦未如原告所稱派遣員工到場看損壞之引擎拆解,而 且同年6月9日,原告還將該車登載在網路拍賣,並且敘述車 況良好。 ㈡依被告公司之紀錄,原告車輛雖有在同年7月5日到被告作 F-CON微調設定,這是原告表示須再微調,被告勉為無償服 務,並非瑕疵修補,原告並未告知有引擎毀損之事情,亦不 曾主張更換同種類無瑕疵之物,而且原告主張7月在車宮車 業拆修引擎,經被告詢問過車宮車業負責人王聖元,其亦表 示是在5月下旬維修。至於原告主張引擎毀損所進行之維修 ,其車號0000-00與系爭車輛車號00-0000亦不符合。 ㈢再者,原告主張10月17日再進廠之車輛,因其車號00-0000 亦與5月進廠之車輛車號00-0 000不同,而且該車配備之引 擎又與5月進廠車輛之引擎不同,依照該引擎為5號原廠渦輪 引擎之不同條件,其安全增壓值僅能限制設定1.3公斤,即 不適用1000cc噴油嘴,故亦只能改用560cc噴油嘴,並非原 告所說更換噴油嘴及汽油幫浦是為了掩蓋瑕疵。至於原5月9 日進廠不同車號之車輛,是配備6號渦輪引擎,應原告要求 設定增壓值為1.6公斤,因為噴油嘴供油量不足,才改請原 告升級1000cc噴油嘴。被告是因為10月進廠之車輛全車配備 與5月相差太大,雖然是同一顆F-CON電腦,但必須整個重新 設定F-CON,故收取重新設定之勞務費,而且從10月17日下 午1點22分開始設定至10月18日下午8點31分,被告陪同設定 直到原告表示滿意才付費。因此,原告聲稱其自行另尋其他 保養廠修復,致難以釐清責任歸屬,實有違論理及經驗法則 。 ㈣況且,被告公司總代理販賣之商品皆為無瑕疵之日本原廠商 品,已賣出此產品超過一千件以上都未出現與原告相同問題 ,亦足證被告不構成瑕疵擔保責任;而原告所請求之賠償又 遠逾其向被告公司消費之金額,此外賽車運動之風險遠較一 般道路行駛高許多,零件損壞的風險本應由原告自負,故原 告之請求並無理由。 ㈤原告車輛引擎損壞的原因,是因為正時皮帶斷裂所造成的, 並不是1000cc噴油嘴所造成的。至於1000cc噴油嘴部分,是 業界作法,因為渦輪加大,馬力就會加大,原廠設計的供油 量會不足,所以當車主把車開來之後,當時他說引擎改過渦 輪加大,要做比賽用,所以被告就會把噴油嘴跟汽油幫浦都 會加大,這是業界習慣的作法。而且被告公司於依原告要求 之馬力作調整時,由數據監控得知噴油嘴開度不足,顯有控 油不足疑慮,才建議原告更換,在更換這些動作之前都有清 楚的告訴車主,車主都有同意。至於設定引擎的增壓值部分 ,根據原告的需求,被告有兩個數字就是一點二公斤及一點 六公斤,這是原告當時希望的壓力,因為用六號渦輪打到這 個壓力,馬力可以做很大,但是被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發 現原告的車子在壓力一點五公斤的時候會發生離合器打滑的 狀況,所以壓力只做到一點五公斤而已,後來原告也去依照 被告的建議去更換離合器。 ㈤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0年5月9日,委託被告之前任員工吳秉勳將系爭車 輛開進廠,購買F-CON電腦並進行調校,並將原先750cc噴油 嘴更換為HKS1000cc噴油嘴,及將原先舊偉柏225cc汽油幫浦 更換成新品。該車當時是配備6號渦輪引擎。 ㈡原告於10月17日再進廠調教之車輛,該車配備之引擎為5號 渦輪引擎,被告調教電腦之際,將原先1000cc噴油嘴拆除改 用560cc噴油嘴。 ㈢原告於100年5月、7月及10月前後三次送至被告公司調教 F-CON電腦之車輛為同一部車輛(但車牌號碼不同)。 四、本件爭執點: 原告主張因被告於100年5月9日、7月14日、10月17日三次調 教其所購買之F-CON電腦不當,及不當更換1000cc噴油嘴, 使車輛發生噴油過多及燃燒不完全、潤滑不足之情形,並導 致原告車輛產生汽車波司、機油幫浦、汽門及引擎毀損,爰 請求賠償如聲明所示之金額。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故本件兩 造爭執點為:㈠原告車輛發生毀損是否係因被告更換商品及 調校電腦有瑕疵所造成?㈡如可歸責於被告,原告得請求賠 償之金額為何?以下分別說明。 五、就原告車輛發生毀損之原因而言: ㈠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去年五月第一次請被告裝電 腦的時候,我不知道引擎活塞有更換(為鍛造活塞),因為 沒有拆開來不知道。但渦輪機我知道有變成六號的,我有要 求加大馬力,是被告告訴我要選用1000cc噴油嘴及255汽油 幫浦,我當初沒有要求被告設定增壓值為1.6公斤,因為原 廠的引擎在增壓值達到1.6至1.65公斤左右就會爆炸,所以 我不可能作這種要求,而且實際上被告只有做到增壓值1.2 公斤而已,這在車內儀表上就可以知道。另外噴油嘴部分我 已經把原廠的550cc噴油嘴加大成為750cc,而且汽油幫浦本 來就已經換成255cc的,是被告說幫浦原本的不堪用,才會 換新的。我有同意換成1000 cc的噴油嘴,我相信他們的專 業。」等情(本院卷第164頁反面、第165頁)。 ㈡本件經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送請台北科技大學車輛工程系林 百福副教授鑑定(本院卷第98頁、第121頁),其會同兩造 勘驗兩具已損害之舊引擎後提出鑑定報告認為(本院卷第 134-141頁): 1.「從以上的會勘結果,2-1和2-2所述之汽門正時皮帶的斷 裂或受損,以及反向平衡軸驅動皮帶的齒崩或斷裂和汽門 撞彎的主要原因係,車主於第一次購置引擎之當時,該引 擎中的四個活塞已被更換成較原廠引擎活塞重的強化CP活 塞(鍛造活塞),由於活塞重量的增加,將使原引擎的迴 轉慣性力增加,此將導致原本為抵銷引擎迴轉慣性力的兩 支反向平衡軸的迴轉慣性力無法達到抵消引擎迴轉慣性力 之要求,而使引擎運轉機構發生震動,此震動的疲勞破壞 將直接損及原兩支反向平衡軸之相關零件,如反響平衡軸 的驅動皮帶和其軸承等,而有皮帶齒崩或斷裂,以及兩支 反向平衡軸軸承的軸向溝槽狀磨損等之異常發生。進而可 能間接影響到曲軸部分的相關構件。下列之參考圖所示, 說明兩支左右側反向平衡軸的驅動情形,係藉反向平衡軸 的驅動皮帶精油引擎曲軸直接驅動的。因此,第一次引擎 損害時的引擎汽門正時驅動皮帶斷裂和反向平衡軸驅動皮 帶齒崩,以及第二次引擎損害時的加強版引擎汽門正時驅 動皮帶雖未斷,但有受損和反向平衡軸驅動皮帶斷裂等情 形,都會造成引擎汽門正時混亂,無庸置疑其與汽門撞彎 之結果有密切之關聯。」 2.「針對F-CON電腦引擎調教的部分,據查該引擎於車主委 託給HKS公司調教之當時,有些引擎的主要零件已做過變 更,除前述之鍛造活塞等外,該引擎5號的原廠進氣渦輪 增壓機也已被改裝成較大增壓進氣量的6號渦輪增壓機, 據HKS公司程克強先生稱『當時的引擎電腦調教完全依車 主林文吉委託之要求而執行的』。如前所述,由於6號渦 輪增壓機的增壓進氣量較5號大,故其進氣增壓量較5號多 ,因此進氣增壓量的增加將使原引擎上的MDL560(560cc )燃料噴油嘴的噴油量無法滿足該引擎在強大馬力時所需 之混合比,所以才將燃料噴油嘴改為1000cc的噴油量外, 又將汽油泵浦致使的供油量由原廠的195改為加大供應汽 油量的255汽油泵浦。」、「從附件A-D的引擎電腦調教資 料判斷,HKS公司在調教上並無極端或不當之處,但該引 擎於進氣增壓量和燃料噴射量增加時,會造成單位時間內 進入引擎燃燒室內的燃油量增加,此過量的燃料燃燒所產 生的熱能在未配合修改原引擎的機油幫浦供應量和機油冷 卻量的雙重必備條件下,此熱能將造成引擎機油溫度過高 ,而損及引擎各大小波司軸承。」 3.鑑定總結為「1.引擎損壞的主因是,引擎活塞已更換為鍛 造活塞,致引擎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使得各皮帶和波司 軸承等之零件損壞,致引擎汽門正時機構混亂,造成汽門 撞彎之後果,此責任之歸屬應由車主向銷售該引擎的廠商 追究,應與HKS公司無關。2.HKS公司的引擎調教應無問題 。但為配合車主引擎6號渦輪增壓機增壓進氣量的增加, HKS公司選用加大噴油量的1000cc噴油嘴和加大供油量的 255汽油泵浦,其結果會因機油泵的供油量和機油冷卻量 的不足致使引擎過熱,而造成引擎大小波司軸承異常磨損 ,對此HKS為公司應有告知車主的責任。」 ㈢原告對上述鑑定報告提出質疑,認為(本院卷第168-170頁 ): 1.鑑定結果認引擎損壞主因是引擎活塞已更換為鍛造活塞, 即因為活塞重量增加導致反向平衡軸失效,然而鍛造活塞 實際上較原廠輕74.9公克,鑑定人並未加以秤重,其所述 依據有誤。且被告公司也有販售鍛造活塞,且列為引擎升 級套件,換裝後引擎將更為強化。何況,業界為增加馬力 ,引擎之反向平衡軸是可抽掉不裝之方式。 2.此外,鑑定報告4之內容,記載原引擎上使用560cc噴油嘴 及195汽油泵浦,與原引擎上實際使用之750cc噴油嘴及 255 汽油泵浦亦不相符合,此均為鑑定報告之錯誤。 3.況且,鑑定報告僅以無極端或不當之處說明被告公司之設 定調教並無問題,並未說明如何確認判定電腦調教應無問 題。另外鑑定時引擎機油濾芯仍有濃烈汽油味,可見引擎 毀損時機油中未燃燒完全之汽油成分極高,因此稀釋掉機 油潤滑度,此重大發現鑑定報告卻未加以說明,顯有疏漏 。且鑑定報告並未對第三次拆下1000cc噴油嘴後仍然供油 過濃、排氣管嚴重噴火及火星塞嚴重積碳致失效之現象提 出鑑定。 4.總現象顯示,三次毀損都是因為機油幫浦的供油量和機油 冷卻量不足,致使引擎過熱,而造成引擎大小波司軸承異 常磨損,足認被告公司調教電腦確有不當而造成引擎損壞 。 ㈣經本院將兩造意見檢送鑑定人後,鑑定人再以書面補充說明 如下(本院卷第193頁): 1.有關(原告)指稱系爭引擎更換鍛造的CP活塞重量較原廠 輕之說法,完全與本鑑定內容相悖,鑑定人認定,通常在 相同的材質及相同體積下,鍛造件因密度較大,故其CP 活塞重量較原廠者重。該引擎的損壞確實與CP活塞的輕或 重都有直接的關連。即便如車主林文吉先生所稱的CP活塞 重量較原廠輕74.9公克,則四個活塞對該引擎的旋轉慣性 力的平衡就會比原平衡軸上的配重減輕了(74.9×4) 299.6公克,故當引擎轉速越高時就會造成嚴重的曲軸與 平衡軸間之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致發生引擎運轉機構的 震動而損及兩軸上的相關零主件,此無庸置疑。 2.據兩造列印出的調教數據,HKS公司在調教有關引擎點火 、噴油和溫度等之任何數據上均未有異常極端偏高或偏低 的情形出現,故在使用上應不會發生任何問題。 3.對引擎的要求上,比賽用車,本來就很極端的嚴苛,特別 是引擎的吹漏氣(blow-by gas)較一般正常車輛的引擎 頻繁,自然對機油的稀釋度也會相對的嚴重,故機油濾心 與機油中有濃烈汽油味是正常的現象。 4.更換1000cc噴油嘴就是錯誤的。而此後果已在本鑑定報告 書中,貳、鑑定報告之5內有明確的說明,即使用1000cc 噴油嘴所噴出過量的燃料將會造成引擎過熱,除損及引擎 機油外,進而波及引擎各大小波司軸承等。 ㈤鑑定人更於101年9月10日親自到庭,針對原告的系爭車輛引 擎受損加以說明(本院卷第195頁反面-197頁):「(原告 :請鑑定人說明活塞重量增加或減少多少公克才會對引擎的 旋轉慣性力的平衡產生影響?)引擎是日本的三菱,但是活 塞是美國鍛造CP的,這個活塞是否可以用在這個引擎上面, 需要原告提供資料,因為材質不同,膨脹係數會有不同。每 個活塞重量不一樣是對的,請原告提供每個活塞的重量差數 值到底是多少,因為系爭引擎有四顆活塞,每個活塞重量都 不一樣,要看原廠允許的誤差值有多少。原告要跟改引擎的 公司去要資料。我的印象中四個活塞差距不能超過十公克。 系爭引擎的渦輪增加機從五號變成六號,進氣量增加會導致 壓縮比提高,原告是否有對壓縮比有何處置,是否有把活塞 的高度減低,而使壓縮比減低下來,這點我不知道,如果沒 有作這種改變,引擎可能會爆震,甚至無法運轉。另外原告 說引擎有濃厚的汽油味,也可能與這個渦輪增加機改成六號 以及更改1000 cc噴油嘴有關。依照原告的秤重,一個活塞 就相差七十四點九公克,四個活塞加起來的重量就有二九九 點六公克,就對應反向平衡軸減輕了二九九點六公克,因為 反向平衡軸原來的配重沒有更換,就會發生平衡軸超重的情 形,輕的那邊對平衡軸比較好,重的那一邊就會磨損(鑑定 報告第四頁的二點二括弧一、括弧二及第五頁有載明)。」 、「(原告:鑑定人應該提出數據,並非是由原告提出。重 量如何直接影響到反向平衡軸。被告賣的活塞,也可以請被 告提供重量,而且被告販賣的整套零件也沒有包括反向平衡 軸。)兩根平衡軸是在曲軸的左右邊,他是用來平衡曲軸旋 轉時的旋轉慣性力,也就是利用平衡軸上面的平衡配重來平 衡這個曲軸的迴轉慣性力。本件中原告的車輛引擎使用的是 驅動皮帶,所以驅動的目的是跟鑑定報告第六頁的驅動鏈條 是一樣的,皮帶因為平衡軸無法產生平衡發生震動而斷裂, 也因此影響到正時皮帶,正時皮帶也因此齒崩(在鑑定報告 第六頁都有作說明),導致汽門正時混亂及撞彎汽門。被告 販賣的平衡配重也是有反向平衡軸,跟這組零件是匹配的, 也請被告提供容許的值。」、「(原告:在本院卷148、153 頁的數據所代表的是什麼數據?可以請鑑定人說明。)那些 數據就是被告電腦設定的點火時間、噴油值等,會說數據沒 有問題,是因為數據並沒有任何極端的異狀,例如突然從0 到100就是有問題的情形。因為數據都是很平順的起伏,所 以我會認為調教沒有問題。」、「(原告:請問教授142、 148 頁是有關於1000 cc及560cc噴油嘴,在七千轉增壓值一 點零三公斤的時候為何數字都一樣?)壓力跟換的噴油嘴是 息息相關的,還要對噴油時間、點火時間、水溫時間也都有 關係,引擎也有一定的工作溫度,節溫器是在控制引擎的工 作溫度,在工作範圍之內燃料不作增補作用,除非異常高的 狀況下才要減油。」、「(原告:能否提供空燃比跟三D立 體圖?)引擎的空燃比是有一個界定的範圍,在範圍內引擎 都可以運轉,所以在這個範圍內都是沒問題的。三D立體圖 在本案鑑定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是給原先設計者或是工程師 來看的,看是否有異常的情形,我們就會提出來,不是給一 般的人看的,一般人也是看不懂。」、「(原告:我仍然無 法接受電腦調教沒有問題的鑑定結果。)首先是要確定引擎 損壞的原因,本件損壞的原因是因為不平衡導致的結果,這 比調教還要重要。因為原告是賽車引擎講求的就是要這樣的 效力,就調教的情形來看,原告的引擎沒有咬死,引擎也沒 有過轉,如果過轉軸承就會燒掉,裡面的內部調教也沒有異 常的數據起伏很大,這個也是很重要的,我們是看整體的, 整體沒有這些問題的話,這些數據應該是沒有任何的爭議。 」等語。 ㈥至於鑑定人認定「更換1000cc噴油嘴就是錯誤的」一語,被 告法定代理人於101年9月10日庭訊時陳稱:「關於1000cc的 噴油嘴這在國內、外常見,噴油嘴的調教是可以自由調整的 ,燃燒室也是很正常的,也表示我的噴油嘴是在正常的工作 狀況,也是經過原告的同意我們才作這樣的更換。當我車交 給原告在路上調教時也都沒有問題,原告也在滿意的狀況下 ,我才交車給原告。」,而鑑定人也當庭說明:「(法官: 補充鑑定說明第四點有提到說更換1000cc噴油嘴就是錯誤, 噴油嘴太大的話,會導致波司軸承磨損,波司軸承磨損跟原 告引擎損壞是有關係的嗎?)是沒有關係的,主要是不平衡 來造成損壞的。美國的CP活塞跟日本的三菱引擎這兩個的膨 脹係數不一樣,會造成引擎的吹洩氣體(BLOW-BY GAS)的 洩漏更加嚴重,那麼這些吹洩氣體會跑到油底殼,會沖淡機 油,機油的黏度減低,使引擎波司軸承損壞。而且組裝CP活 塞時汽缸與活塞間也會有一個容許間隙,當此間隙不合乎原 廠規定的時候,此間隙也會導致吹洩氣體的嚴重洩漏。」、 「(原告:鑑定人在鑑定時並沒有就剛才所提到的膨脹係數 或是間隙作實際的測量,當時活塞還是在引擎裡面的。)間 隙跟活塞要去考慮,三菱的引擎跟美國的活塞就不應該這樣 換了。」、「請原告提供美國的CP活塞有無提供可以用在日 本三菱的哪些引擎上。」、「因為原告渦輪機加大之後,燃 料也要增加。被告會換噴油嘴,也是根據馬力試驗機的數據 來做更換,而且換噴油嘴後,汽油幫浦也要換,壓力才夠, 油才噴的出來。」等語。 ㈦由上述鑑定意見可知,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於100年5月9日 、7 月14日、10月17日三次調教後,雖有發生汽車波司、機 油幫浦、汽門及引擎毀損之情形,但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引擎 活塞已更換為美國CP鍛造活塞,重量與原廠設計使用之活塞 相差299.6公克,致引擎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也會造成引 擎的吹洩氣體現象發生,故當引擎轉速越高時就會造成嚴重 的曲軸與平衡軸間之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致發生引擎運轉 機構的震動而損及兩軸上的相關零主件,使得各皮帶和波司 軸承等之零件損壞,致引擎汽門正時機構混亂,造成汽門撞 彎之後果,此責任之歸屬即無法歸責於被告,也與被告更換 1000cc噴油嘴沒有關係。而且,依照鑑定時由兩造提供之電 腦調教數據資料(本院卷第142-157頁),被告在調教有關 引擎點火、噴油和溫度等之任何數據上均未有異常極端偏高 或偏低的情形出現,故在使用上應不會發生任何問題,也經 鑑定人認定電腦調教並無問題存在。故原告主張因被告調教 電腦確有不當而造成其引擎損壞云云,仍缺乏證據證明,無 法為其有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其所有車輛引擎等零件損害 是因被告調教不當,或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發生,是其依 民法相關規定所為本件請求,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 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所 提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 響,均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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