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漢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
被 告 神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得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29日下午2 時20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