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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鄭淑惠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被   告 江陳宗 兼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江宗綬 兼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江慈璜 被   告 吳簡玉雲 被   告 林秋陽 被   告 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展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被   告 林玉葉 被   告 曾芝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將R部分(面積七十七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江陳宗、江慈璜、吳簡玉雲、林秋陽、曾芝丹共同 取得(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記載,應更正為「將R部分( 面積七十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江陳宗、江宗綬、江慈璜、吳簡 玉雲、林秋陽、曾芝丹共同取得(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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