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鄭淑惠
訴訟
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被 告 江陳宗
兼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江宗綬
兼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江慈璜
被 告 吳簡玉雲
被 告 林秋陽
被 告 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展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被 告 林玉葉
被 告 曾芝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將R部分(面積七十七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江陳宗、江慈璜、吳簡玉雲、林秋陽、曾芝丹共同
取得(
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記載,應更正為「將R部分(
面積七十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江陳宗、江宗綬、江慈璜、吳簡
玉雲、林秋陽、曾芝丹共同取得(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