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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台北工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霖 被   告 黃名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係以兩造所簽立 之保密同意書為請求依據,依該同意書第12項,兩造約定因 本同意書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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