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力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玲玲
訴訟代理人 林驛書
被 告 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開昌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
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
民法第259條規定訴請被告返還價金等,被
告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區○○
路3段9號1樓,有基本資料查詢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