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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張啟賢 被   告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咏樟 被   告 周咏樟       林貞妤       周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計 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四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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