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高鈺婷
之2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德順、芬芳烹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37,012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