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被 告 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火木
被 告 吳陳金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兩造於保證書第6 條、授信
約定書第22條均約定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
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鴻興公
司)於民國98年5 月25日邀同被告吳火木及吳陳金寶為連帶
保證人,約定就被告榮鴻興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
下同)3 仟萬元為限額
暨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
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
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
償之責。
嗣被告榮鴻興公司於98年6 月1 日起陸續向原告借
款,
惟被告榮鴻興公司之借款業於100 年11月11日到期未償
還,且其所使用之票據亦因存款不足遭
退票,並於100 年12
月9 日經公告拒絕往來尚未解除,目前尚欠本金5,194,618
元,又原告已於100 年12月26日發函催告,被告仍未履行債
務。依授信約定書第6 條第1 款及第7 條第5 款之約定,被
告榮鴻興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
吳火木及吳陳金寶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榮鴻興公司
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
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1 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
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3 項分別有明定。經查,原告
上
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保證書1 份、授信約定書3 份、
本票3
份、借據1 份、彰銀e通融資借款契約1 份、第一類票據信
用資料查覆單1 份、催告書3 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
參酌上開說明
,已發生視為自認之法律效果,自
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5,194,61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附表:
┌─┬────────┬─────┬────────┬─────────────────┐
│編│ 尚欠本金 │ 約定利率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單位:新臺幣)│(年利率)│ │ │
│號│ │ │ │ │
├─┼────────┼─────┼────────┼─────────────────┤
│1│ 349,570元 │ 4.89% │自101 年2 月1 日│自101 年3 月1 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內者,依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約定利率計算 │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2│ 872,829元 │ 5.39% │自100 年12月22日│自101 年1 月22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內者,依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約定利率計算 │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3│ 1,000,000元 │ 5.37% │自100 年11月16日│自100 年12月16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內者,依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約定利率計算 │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4│ 2,000,000元 │ 5.37% │自100 年11月19日│自100 年12月19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內者,依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約定利率計算 │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5│ 972,219元 │ 5.37% │自100 年11月1 日│自100 年12月1 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內者,依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約定利率計算 │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合│ │ │ │ │
│計│ 5,194,618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