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啟峰
被
上訴人 万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金珠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57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
肆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
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