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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   告 鍠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英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被   告 林表鍾       林金堂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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