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 告 鍠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寶英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被 告 林表鍾
林金堂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