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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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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4號 原   告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被   告 聯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訂立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而兩造於所簽訂之合約書第8 條附則第6 點,約定若就本件 有爭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 合約書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8 頁)。是以兩造既就本件法 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約定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 件自應移由該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三、依首揭法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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