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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股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李致廣 被 上訴人 亞思數位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95號塗銷股權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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