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李致廣
被
上訴人 亞思數位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雅芳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95號塗銷股權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