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國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忠緯       林清智       林清鐓       林清良       林清政       陳楊美珠       陳振祿       陳沈秋月       黃秀梅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水元       李慶鈴       張林阿秀       陳若欣       張正奮       張正儒       陳國義       林烱華       陳梅凰       李美華       余文燦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敦玟欣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周劍峰       周語潔       張慶豐       紀秉鑫       李星慧       陳慶桐       張家勝       徐麗容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麗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柒萬貳仟貳 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玖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