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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國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忠緯       林清智       林清鐓       林清良       林清政       陳振祿       陳沈秋月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水元       李慶鈴       張林阿秀       陳若欣       張正奮       張正儒       陳國義       林烱華       陳梅凰       李美華       余文燦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敦玟欣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語潔       張慶豐       陳慶桐       張家勝       徐麗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麗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禮廷       鍾勝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韋翰(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陳東瑞(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永馨(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盧怡蓁(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佩萱(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偉誠(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郁珊(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兼 上四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鄭宗敏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許萬成       簡明倫       游持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邱自烱       邱陳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別如附表所示,上訴人應徵如附表 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新臺幣) ┌──┬──────┬──────┬──────┐ │編號│原  告  │訴 訟 標 的 │第二審裁判費│ ├──┼──────┼──────┼──────┤ │1 │林忠緯   │23萬元   │3,645元   │ ├──┼──────┼──────┼──────┤ │2 │林清智   │7,738,740元 │116,439元  │ ├──┼──────┼──────┼──────┤ │3 │林清鐓   │722,525元  │11,895元  │ ├──┼──────┼──────┼──────┤ │4 │林清良   │1,411,388元 │22,587元  │ ├──┼──────┼──────┼──────┤ │5 │林清政   │1,216,500元 │19,617元  │ ├──┼──────┼──────┼──────┤ │7 │陳振祿   │240,845元  │3,975元   │ ├──┼──────┼──────┼──────┤ │8 │陳沈秋月  │282,920元  │4,635元   │ ├──┼──────┼──────┼──────┤ │10│成洲殯葬禮儀│84,813元  │1,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11│李水元   │10萬元   │1,500元   │ ├──┼──────┼──────┼──────┤ │12│李慶鈴   │1,105,872元 │暫免繳納  │ ├──┼──────┼──────┼──────┤ │13│張林阿秀  │31,870元  │1,500元   │ ├──┼──────┼──────┼──────┤ │14│陳若欣   │53,590元  │1,500元   │ ├──┼──────┼──────┼──────┤ │15│張正奮   │71,842元  │1,500元   │ ├──┼──────┼──────┼──────┤ │16│張正儒   │82,667元  │1,500元   │ ├──┼──────┼──────┼──────┤ │17│陳國義   │481,092元  │7,935元   │ ├──┼──────┼──────┼──────┤ │18│林炯華   │35萬元   │5,625元   │ ├──┼──────┼──────┼──────┤ │19│陳梅凰   │18,837元  │1,830元   │ ├──┼──────┼──────┼──────┤ │20│李美華   │25,360元  │1,500元   │ ├──┼──────┼──────┼──────┤ │21│余文燦   │362,502元  │5,955元   │ ├──┼──────┼──────┼──────┤ │22│郭玟欣   │450,500元  │7,440元   │ ├──┼──────┼──────┼──────┤ │23│蔡麗燕   │960,121元  │15,855元  │ ├──┼──────┼──────┼──────┤ │25│周語潔   │5萬元    │1,500元   │ ├──┼──────┼──────┼──────┤ │26│張慶豐   │937,763元  │15,360元  │ ├──┼──────┼──────┼──────┤ │29│陳慶桐   │1,081,934元 │17,686元  │ ├──┼──────┼──────┼──────┤ │30│張家勝   │45萬元   │7,275元   │ ├──┼──────┼──────┼──────┤ │31│徐麗蓉   │241,200元  │3,975元   │ ├──┼──────┼──────┼──────┤ │33│黃麗萍   │10,531,521元│訴訟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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