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忠緯
林清智
林清鐓
林清良
林清政
陳振祿
陳沈秋月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秀梅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水元
李慶鈴
張林阿秀
陳若欣
張正奮
張正儒
陳國義
林烱華
陳梅凰
李美華
余文燦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敦玟欣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語潔
張慶豐
陳慶桐
張家勝
徐麗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麗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禮廷
鍾勝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韋翰(即陳邱隆之
繼承人)
陳東瑞(即陳邱隆之
繼承人)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永馨(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盧怡蓁(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佩萱(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偉誠(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郁珊(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兼 上四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鄭宗敏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許萬成
簡明倫
游持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邱自烱
邱陳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別如附表所示,上訴人應徵如附表
所示之第二審
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新臺幣)
┌──┬──────┬──────┬──────┐
│編號│原 告 │訴 訟 標 的 │第二審裁判費│
├──┼──────┼──────┼──────┤
│1 │林忠緯 │23萬元 │3,645元 │
├──┼──────┼──────┼──────┤
│2 │林清智 │7,738,740元 │116,439元 │
├──┼──────┼──────┼──────┤
│3 │林清鐓 │722,525元 │11,895元 │
├──┼──────┼──────┼──────┤
│4 │林清良 │1,411,388元 │22,587元 │
├──┼──────┼──────┼──────┤
│5 │林清政 │1,216,500元 │19,617元 │
├──┼──────┼──────┼──────┤
│7 │陳振祿 │240,845元 │3,975元 │
├──┼──────┼──────┼──────┤
│8 │陳沈秋月 │282,920元 │4,635元 │
├──┼──────┼──────┼──────┤
│10│成洲殯葬禮儀│84,813元 │1,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11│李水元 │10萬元 │1,500元 │
├──┼──────┼──────┼──────┤
│12│李慶鈴 │1,105,872元 │暫免繳納 │
├──┼──────┼──────┼──────┤
│13│張林阿秀 │31,870元 │1,500元 │
├──┼──────┼──────┼──────┤
│14│陳若欣 │53,590元 │1,500元 │
├──┼──────┼──────┼──────┤
│15│張正奮 │71,842元 │1,500元 │
├──┼──────┼──────┼──────┤
│16│張正儒 │82,667元 │1,500元 │
├──┼──────┼──────┼──────┤
│17│陳國義 │481,092元 │7,935元 │
├──┼──────┼──────┼──────┤
│18│林炯華 │35萬元 │5,625元 │
├──┼──────┼──────┼──────┤
│19│陳梅凰 │18,837元 │1,830元 │
├──┼──────┼──────┼──────┤
│20│李美華 │25,360元 │1,500元 │
├──┼──────┼──────┼──────┤
│21│余文燦 │362,502元 │5,955元 │
├──┼──────┼──────┼──────┤
│22│郭玟欣 │450,500元 │7,440元 │
├──┼──────┼──────┼──────┤
│23│蔡麗燕 │960,121元 │15,855元 │
├──┼──────┼──────┼──────┤
│25│周語潔 │5萬元 │1,500元 │
├──┼──────┼──────┼──────┤
│26│張慶豐 │937,763元 │15,360元 │
├──┼──────┼──────┼──────┤
│29│陳慶桐 │1,081,934元 │17,686元 │
├──┼──────┼──────┼──────┤
│30│張家勝 │45萬元 │7,275元 │
├──┼──────┼──────┼──────┤
│31│徐麗蓉 │241,200元 │3,975元 │
├──┼──────┼──────┼──────┤
│33│黃麗萍 │10,531,521元│
訴訟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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