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水啟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小茜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
律師
溫尹勵律師
被 告 達康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
,同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之ezPeer PC 版播放軟體開發委託合約
書第12條第7 款之約定,因本合約所致之任何爭議或糾紛,
如提起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則依
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