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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水啟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小茜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律師       溫尹勵律師 被   告 達康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同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ezPeer PC 版播放軟體開發委託合約 書第12條第7 款之約定,因本合約所致之任何爭議或糾紛, 如提起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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