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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麗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武嶔 上 訴 人 江明政 被 上訴人 岩淑燕       劉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 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陸 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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