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麗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武嶔
上 訴 人 江明政
被 上訴人 岩淑燕
劉志賢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
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陸
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