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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被   告 王珮芬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複代理人  陳珮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王珮芬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4年度偵續字第319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 國106年1月19日檢紀文106上聲議766字第1060000073號函在 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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