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被 告 王珮芬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複代理人 陳珮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王珮芬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4年度偵續字第319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民
國106年1月19日檢紀文106上聲議766字第1060000073號函在
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