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   告 鄭美莉       李偉義       李琬婷       李登旺       李陳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 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大成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興 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律師 被   告 韋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材 被   告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 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