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 告 鄭美莉
李偉義
李琬婷
李登旺
李陳免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 權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大成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興
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律師
被 告 韋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材
被 告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沈宏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
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