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禮誌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得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志勇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9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1 年9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上訴
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參
,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