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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裕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詹智丞       殷萬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資金借貸契約書第18條約定:「...如有任何 爭議糾紛未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本院重訴字卷第23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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