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登裕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詹智丞
殷萬賜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於資金借貸契約書第18條約定:「...如有任何
爭議糾紛未決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本院重訴字卷第23頁),依
上開說明,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