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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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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優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二村和彥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李珮瑄律師       龔新傑律師 被   告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黃紫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四三號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兩造間另案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本件原告主張之價金請求 權是否已於上開事件中為抵銷而不存在),又該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臺灣高等法 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291 號判決後,業於民國102 年3 月14 日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445 號廢棄發回台灣高等 法院,刻由台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 繫屬審理中,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 是該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迄今尚未確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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