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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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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托播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原   告 全景開發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託播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 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 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裁定請原告 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8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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