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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原   告 禾宇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益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律師 被   告 希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收受買受之貨物後未履行給付貨款之義 務等情,無係依兩造間所簽訂之智慧型機器人經銷合約書 1 份為據。上開合約書第16條明文約定,兩造均同意涉訟 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訴字卷第 85頁)。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受兩造書面合意之拘束,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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