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原 告 賴漢松
原 告 賴寬榮
原 告 陳賴碧
原 告 何賴和子
原 告 全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宜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宜塤
被 告 李冠明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 告 國靖家具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和仔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代理人 沈志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