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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原   告 黃俊偉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曹智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王玉美 被   告 張冠雄       橋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廖嘉琳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黃俊偉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損害部分之訴新臺幣(下同)3 萬50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範圍),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於民國103年2月21日繳納1500元, 溢繳裁判費500元,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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