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原 告 德立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樹立
被 告 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志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
其主張依
兩造媒體服務合約,被告應給付媒體費新台幣6,02
8,504 元。
經查,依兩造媒體服務合約書關於當事人責任部
分約定:「本合約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同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媒體服務
合約書影本1 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45243
號卷第6 頁)。則原告請求被告依
上開合約書清償債務所生
之爭訟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