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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原   告 德立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樹立 被   告 極星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其主張依兩造媒體服務合約,被告應給付媒體費新台幣6,02 8,504 元。經查,依兩造媒體服務合約書關於當事人責任部 分約定:「本合約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同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媒體服務 合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45243 號卷第6 頁)。則原告請求被告依上開合約書清償債務所生 之爭訟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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