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偉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偉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32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101 年2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5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達勵工業股│第一商業銀│100年9月30日│81,533元 │C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鶯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