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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鎮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裕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2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0年8月19日│28,000元 │508530 │ │ │ │商業銀行股│橋分行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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