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仟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佶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13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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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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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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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96年8月6日 │60,000元 │EH0000000 │ │
│ │行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五股分│公司五股分│ │ │ │ │
│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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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96年8月6日 │60,000元 │EH0000000 │ │
│ │行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五股分│公司五股分│ │ │ │ │
│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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