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忠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有亮
訴訟代理人 游騰毅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4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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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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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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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富企業股│彰化商業銀│100年12月5日│ 9,400元 │H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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