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正宇鍛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溪河
代 理 人 黃瀞儀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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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41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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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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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楓昇鋼鐵企│第一商業銀│101年2月29日│77,058元 │DA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行泰山分行│ │ │ │ │
│ │林義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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