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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民宜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位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3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侑財有限公│台灣中小企│101年1月25日│56,900元 │AZ0000000 │ │ │ │司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樹│ │ │ │ │ │ │ │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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