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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7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旭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6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1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楷鑫電子科│華南商業銀│101年2月29日│13,860元 │GD0000000 │ │ │ │技股份有限│行積穗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002 │維祐實業股│星展(台灣│101年3月10日│64,496元 │DB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廖淑卿 │林口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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