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旭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茂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6 號
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1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楷鑫電子科│華南商業銀│101年2月29日│13,860元 │GD0000000 │ │
│ │技股份有限│行積穗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002 │維祐實業股│星展(台灣│101年3月10日│64,496元 │DB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廖淑卿 │林口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