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和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已杖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89 號
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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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9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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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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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進印製廠│台灣企銀錦│101年7月10日│7,560元 │AA0000000 │ │
│ │洪華庸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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