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廣
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鴻志
訴訟代理人 黃主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5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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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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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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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喜陽影片製│元大商業銀│100年4月15日│45,000元 │AF0000000 │ │
│ │作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 │ │ │
│ │郭景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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