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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保險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奇力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德煌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 真樹 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年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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