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奇力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王德煌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 真樹
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年102年度保險字第31號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2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