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余馥均 相 對 人 林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四日 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資方願給付勞方新台幣10 ,000元之和解金」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積欠薪資爭議事件 ,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2 年2 月4 日調 解成立,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依法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前所述,惟相 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