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余馥均
相 對 人 林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彩玉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四日
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
所載「資方願給付勞方新台幣10
,000元之和解金」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積欠薪資爭議事件
,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2 年2 月4 日調
解成立,
惟相對人
迄未依協議履行。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前所述,惟相
對人未依約履行
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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