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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國溥 相 對 人 鼎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 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 「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⑵金額參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勞方同意 公司分四期給付,第一期至第三期,每期給付新台幣壹萬元,第 四期給付捌仟玖佰零捌元,給付日期自一百零二年四月至七月, 每月十日將金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如給付日遇例假日,則順延 下一個工作日給付,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一次 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 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年4月2日 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 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同意調 解方案⑵金額參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勞方同意公司分四期給 付,第一期至第三期,每期給付新台幣壹萬元,第四期給付 捌仟玖佰零捌元,給付日期自一百零二年四月至七月,每月 十日將金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如給付日遇例假日,則順延 下一個工作日給付,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 一次給付。」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 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 費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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