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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蔡永春 相 對 人 坦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新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 月8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 在案,相對人原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1萬420 元,經雙方合意由相對人分為12期給付,相對人仍未給付 最後4 期之薪資,共10萬元。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指派調解人於102 年3 月8 日調解成立,並相對人不履行其 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 存摺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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