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蔡永春
相 對 人 坦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新鼎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所載,
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 月8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
在案,相對人原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1萬420
元,經雙方
合意由相對人分為12期給付,
惟相對人仍未給付
最後4 期之薪資,共10萬元。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指派調解人於102 年3 月8 日調解成立,並相對人不履行其
義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
存摺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
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