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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李康銘 相 對 人 精讚成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 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關於「資方於102 年12月10 日給付現金新臺幣42,5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資遣費事件, 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調解 成立,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勞資雙方合意: 資方給付新台幣59,5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方李 康銘,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資方請勞方李康銘 於102 年12月5 日下午至公司領取現金新台幣17,000元及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資方另請勞方李康銘於102 年12月10日至 公司領取現金新台幣42,500元。依約履行後,不再就本爭議 案提出異議或要求。」惟相對人未依約全部履行,尚有新臺 幣42,500元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1 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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