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李康銘
相 對 人 精讚成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其從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
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關於「資方於102 年12月10
日給付現金新臺幣42,5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
資遣費事件,
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調解
成立,
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勞資雙方
合意:
資方給付新台幣59,500元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方李
康銘,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資方請勞方李康銘
於102 年12月5 日下午至公司領取現金新台幣17,000元及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資方另請勞方李康銘於102 年12月10日至
公司領取現金新台幣42,500元。依約履行後,不再就本爭議
案提出
異議或要求。」惟相對人未依約全部履行,尚有新臺
幣42,500元未給付
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1 件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