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
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簡萱瑄
訴訟
代理人 詹基益
律師
被 告 寶麒寢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新竹市○○街○○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