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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簡萱瑄 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律師 被   告 寶麒寢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街○○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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