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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亞欣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7 月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收受鈞院102 年度補字第2182號補費 裁定後,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經鈞 院子股承辦102 年度救字第115 號在案,上開訴訟救助之聲 請尚未裁定,則鈞院以抗告人未繳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 恐有違誤,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上述主 張,既提出本院同年8 月6 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並與 本院查詢結果相符,本院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 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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