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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7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70號 債 權 人 鄭金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宗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將來給付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該法條 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 編第1 章之第1 審通常訴訟程序中 ,並同法第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 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用之餘地。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自民國102 年6 月起每月5 日給付 10,000元至第三人王泰翔積欠債權人之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為 止,核屬對將來之請求,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 程序逕向債務人為請求,該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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