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70號
債 權 人 鄭金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宗野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將來給付部分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
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 編第1 章之第1 審通常訴訟程序中
,並
非同法第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
督促
程序中亦無
準用之明文,故於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
二、
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自民國102 年6 月起每月5 日給付
10,000元至
第三人王泰翔積欠債權人之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為
止,
核屬對將來之請求,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
程序逕向債務人為請求,該部分之聲請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