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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7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89號 債 權 人 法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琦 代 理 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吳鍵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協助代標不動產報酬,係以不動產協助標購契約書為據。然而依「不動產 協助標購契約書」第9 條規定,債務人應支付履約保證本票 之金額作為損害賠償。債務人並未簽發履約保證本票(參 見102 年7 月19日民事陳報狀),債權人之債權顯然並不存 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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