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089號
債 權 人 法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琦
代 理 人 高亘瑩
律師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吳鍵成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協助代標
不動產
之
報酬,係以不動產協助標購契約書為據。然而依「不動產
協助標購契約書」第9 條規定,債務人應支付履約保證
本票
之金額作為
損害賠償。債務人並未簽發履約保證本票(參
見102 年7 月19日民事
陳報狀),債權人之債權顯然並不存
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