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675號
債 權 人 泰和鋁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兆峰
債 務 人 黃郭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