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44號
債 權 人 炬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證融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蘇皇圖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就蘇皇圖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皇圖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所
提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藝萊實
業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蘇皇圖
發票時為藝萊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
上揭支票上蓋章
,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蘇皇
圖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
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
為藝萊實業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
法定代理人,於
法律上係
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蘇皇圖既非
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就蘇皇圖之聲
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