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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9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044號 債 權 人 炬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證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皇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就蘇皇圖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皇圖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 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藝萊實 業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蘇皇圖 發票時為藝萊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 ,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蘇皇 圖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 為藝萊實業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 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蘇皇圖既非 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就蘇皇圖之聲 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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