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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9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68號 債 權 人 創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晟元空調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法定代理 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二、債權人為本件聲請,未見其表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經本院命債權人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 內補正法定代理人及公司最新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債權人已於102 年7 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 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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