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68號
債 權 人 創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仁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晟元空調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法定
代理
權之存在
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
依職權予以調查。
二、債權人為
本件聲請,未見其表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經本院命債權人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
內補正法定代理人及公司最新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債權人已於102 年7 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
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